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湖南省循环经济研究会章程 Hunan Association of Recycle Economy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湖南省循环经济研究会。英文译名是Hunan academy of recycle economy 缩写为HNARE。

第二条 

本会是湖南省从事循环经济的理论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循环经济工作者的纽带,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团结全体会员,为提高湖南的资源利用率,搞好清洁生产与废弃物综合利用,保护日益稀缺的环境资源,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宏伟目标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是: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迎宾路迎宾大厦23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在活动中坚持学会的学术性、服务性和社会公益性等基本属性,不断完善学术交流、科技服务和技术实践、信息中介等社会服务功能。其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一)建立和逐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研究工作理论体系,探索研究工作的运作规律和组织活动方式;

(二)组织会员及有关专家、学者开展对循环经济等问题的研究,不断提高其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组织会员及有关专家、学者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评选优秀学术成果,表彰优秀会员,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加速其推广应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四)组织会员及有关专家,与企业开展项目合作,尤其是加入本会的企业,实现“双赢”,以调动会企合作的积极性;

(五)组织会员企业单位为高校科技人员及技术提供实践环境;

(六)组织拓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衔接;

(七)组织会员及有关专家、学者参加社会调查,研究湖南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其解决途径,为领导、部门及有关单位决策提供咨询和服务;

(八)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班、研究班,普及循环经济方面的知识,提高人才素质;

(九)组织参加有关国际学术活动与有关国际学术团体,开展国际学术交流;

(十)发展与香港、澳门以及台湾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十一)编辑和出版循环经济方面的论著书刊资料,建设网站及公众号;

(十二)兴办发展循环经济中介服务,以及兴办技术开发应用等类型的科技经济实体;

(十三)组织发展循环经济咨询服务工作;

(十四)在会员及有关专家、学者中征集科研成果,包括著作、论文和科研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奖励优秀科研成果,以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热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5、原则上由高校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组成。

二、单位会员:

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地、市、自治州的循环经济研究会;个人会员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社会组织(含二级机构),通过自愿申请,均可接纳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协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优先在本会网站和刊物上发表文章;

(七)单位会员优先参加本会及所属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

(八)单位会员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交流和科技方面的信息;

(九)单位会员优先组织相关专家,承担其科研项目的研究任务;

(十)单位会员优先在本会网站和刊物上开展宣传活动;

(十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研讨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在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研究、解决研究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二)受会长委托主持研究会的日常工作,召开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组织落实全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关研究会自身建设、提高素质、水平的决议;

(四)批准并签署或授权签署使研究会承担责任的重要合同、文本、文件;

(五)协助会长领导执行机构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10月14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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